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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7-01-04 作者: 点击次数: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影响 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两级: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 无故减少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验学时 4 学时(含)以上;

2. 擅自停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私自更改上课时间、地 点;

3. 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等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4.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5-10 分钟(含);

5. 实验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课不能按时进行;

6. 未按规定指导、管理实践教学,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

7. 未按要求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导致学生未按时完成或未 达到答辩要求;

8. 未按教学大纲及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 试卷分析;

9. 试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质量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 5-10 分钟(含);

10. 无正当理由监考教师迟到或脱岗 5-10 分钟(含);

11. 监考时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12. 未按评分标准规范阅卷,评分不当或核分有误;

13.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提交学生成绩时间(考试后 5 个工作日)3 个工作日(含)以上;

14. 教学文档未按规定上交或保存期限内缺失,造成不良影 响;

15. 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16. 未及时上报所用教材或未按时预订教材,导致学生开课一 周内未能领到教材;

17. 因教学安排失误、教学设备管理不当,造成上课、考试延误 5-10 分钟(含);

18. 审查不认真,错发或丢失学生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造成 不良影响;

19. 通勤班车无正当理由延迟发车 5-10 分钟(含),造成教师上课迟到 5-10 分钟(含);

20. 其他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 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

2. 无故减少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验学时 6 学时(含)以上;

3. 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达 6 学时(含)以上;

4.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10 分钟以上;

5. 实验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课停开;

6. 未按规定指导、管理实践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人员 伤亡;

7. 考前泄露试题、协助学生作弊或瞒报学生违纪作弊行为;

8. 试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质量等原因致使考 试延误 10 分钟以上;

9. 无正当理由监考教师迟到或脱岗 10 分钟以上;

10. 伪造或篡改学生答卷;

11. 未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加分或减分;

12. 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擅自改分、伪造成绩单;

13. 体罚学生或其他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14. 选择使用违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教材或参考资料;

15. 管理人员未落实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

16. 教学安排失误、教学设备管理不当,造成上课、考试延误10 分钟以上;

17. 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学籍、成绩及学历证明 或证书;

18. 通勤班车无正当理由延迟发车 10 分钟以上,造成教师上课迟到 10 分钟以上;

19.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

20. 其他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事件,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作出处理决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 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形成后送人力资源处备 案,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决定送达本人。

第八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校内岗位补贴,一年内不允许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六个月校内岗位补贴,两年内不允许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处理不当, 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受理教学事故的复议申请,并组织成立复议委员会,对教学事故进行核实,根据教学事故等级分别做出 复议决定或复议意见。严重教学事故的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 究,形成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学院、部门,分管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最高等次为合格,并在全校通报批 评。

第十三条 故意隐瞒、拖延不报、不按规定处理教学事故的单位,一经查出,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南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济大校字〔2001〕21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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