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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大校字〔2014〕123号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9-02 作者: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有 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拟在原有本 科生导师制和新生小班研讨课的基础上,实施本科学生学业导师 制。现根据《济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 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各学院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 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 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业导师制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二)各学院应从自身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 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切实抓好学业导师 制工作的落实。

二、学业导师的选聘

(一)学业导师采取教师自荐、学院指定相结合的办法,由 学院确定导师名单,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二)学业导师原则上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 专任教师担任,担任过本科生导师的教师、开设新生小班研讨课 的教师可优先选聘为学业导师。

(三)学业导师指导学生人数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名 导师每年级指导的学生不超过 15 人,导师与所指导学生的汇总名单应在学院网站公布。

三、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帮助学生制定学业规划;

(二)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指导学生的专业选择、课程选择;

(四)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 惯和方法;

(五)指导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社会实践、创业活动 和其他课外活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动手实践能力。

四、学业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一)学业导师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办法与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校按每名学生每年 75 元的标准划拨学业导师劳务补贴,每年年终统一核发到学院,由学院根据导师的考核情况发放。

(三)学院应建立学业导师工作档案,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 次专题会议,针对学业导师工作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存在问题、 交流工作经验。

(四)学校根据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召开 学生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对于在学业导师制工作方面成绩 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

五、附则

(一)本意见自 2014 级学生开始施行。

(二)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济大校字〔2018〕44号关于修订印发《济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2016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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