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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大校字〔2021〕40号-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5-11 作者: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持续推进教师教学评价改革,鼓励教师不忘立德树人 初心,牢记人才培养使命,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中心地位, 推动学校本科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济南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部分奖励类别可为第二、第三署名单位),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表彰其在教书育人、教育 教学改革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三章 奖励类别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分为教师教学荣誉奖励、教学成果奖励、教材建设奖励及其他教学工作奖励。

第四条 教师教学荣誉奖励是指对在各级各类教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对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进行的奖励。

第六条 教材建设奖励是指对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优秀教材、省级优秀教材、校级优秀教材等进行的相关出版费 用补贴。

第七条 其他教学工作奖励是指对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以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 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适时调整列入奖励类别的教学工作进 行的奖励。

第四章 教师教学荣誉

第八条 荣获国家级教学名师,表彰奖励 20 万元;荣获省级教学名师,表彰奖励 10 万元。

第九条 济南大学教学名师每两年表彰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 10 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 3 万元;济南大学优秀教学奖每两年表彰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 10 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 2 万元;济南大学青年教学能手每两年表彰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 20 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 1 万元。

第十条 济南大学本科教学贡献奖每年表彰一次,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 0.8 万元。

第十一条 济南大学优秀教学管理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每次评选集体奖 10 个、个人奖 20 人,颁发荣誉证书;集体奖奖励 0.5 万元,个人奖奖励 0.6 万元。济南大学优秀实践教学奖每两年表彰一次,每次评选 20 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 0.6 万元。

第五章 教学成果

第十二条 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上级奖金数额给予 1:5 匹配奖励;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上级奖金数额给予 1:2 匹配奖励;为第三署名单位及以下的,按上级奖金数额给予 1:1 匹配奖励。

第十三条 荣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上级奖金数额给予 1:2 匹配奖励;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上级奖金数额给予 1:1 匹配奖励。

第十四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 1 万元、0.6 万元、0.4 万元和 0.2 万元。

第六章 教材建设

第十五条 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补贴出版费用 5 万元。荣获全国优秀教材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补贴出版 费用 5 万元、3 万元和 2 万元;不设评奖等级的,每部补贴 5 万元。荣获省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补 贴出版费用 2 万元、1.5 万元和 1 万元;不设评奖等级的,每部补贴 2 万元。荣获济南大学本科优秀教材,每部补贴出版费用 1 万元。我校教师为第二主编的,出版补贴按照 40% 计算。

第七章 其他教学工作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学校界定的国内外重要教育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按每篇 0.4 万元补贴第一作者发表费用。

第十七条 荣获教育部主办的国家级教师教学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参照国家级教师荣誉奖励标准的 50%、40%、30%予以表彰;荣获山东省教育厅主办的省级教师 教学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参照济南大学教师 荣誉体系相应级别奖励标准的 100%、80%、60%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荣获山东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按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标准对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需适时调整补充列入本科教学奖励类别的教学业 绩,经有关部门、单位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专门委 员会审核、认定。

第八章 奖励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每年度教学工作奖励总额。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每年年底会同学院核定奖励的上年度教学业绩。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当年度学校确定的教学工作奖励总额与上年度教学业绩核算奖励金额,如超过学校确定的 教学工作奖励金额,各项奖励按照等比核算。经公示无异议 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本科教学工作计算时间为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本科教学工作奖励,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同一奖项只按最高获奖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团队获得的表彰奖励,由团队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须根据参与人员贡献大小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开始执行,《济南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济大校字〔2014〕36 号)自动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不符之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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